為規範全市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職業行為,推動全市司法所規範化建設,使司法所工作人員具體行為有規可依、有章可循。經局黨組研究同意,現將《龍岩市司法所工作人員職業行為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UU快三
2018年11月15日
龍岩市司法所工作人員職業行為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司法所工作人員,包括司法所長(含副所長)、司法助理員、縣(市、區)人民政府聘用事業幹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用的社區矯正及安置幫教司法協理員、專職人民調解員。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職責過程中的行為。
第三條 司法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做到:政治堅定、忠於國家、依法行政、愛崗敬業、開拓創新、廉潔自律、團結協作、品行端正。
第二章 司法所人員行為規範
第一節 儀態儀表規範
第四條 工作人員上崗時必須做到儀容整潔,舉止端莊,著裝得體。
第五條 工作人員上崗時必須佩戴胸卡或號牌。
第六條 工作人員要風紀嚴整,待人禮貌,保持辦公環境整潔衛生。
第二節 工作職能規範
第七條 工作人員必須愛崗敬業,接待來訪群眾態度熱情,服務周到,對群眾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依法依規辦結各種事項,依法依規調處各類矛盾糾紛。
第八條 組織開展普法工作。重點做好對未成年人、流動人口和農民的普法工作,努力提升全民法治文化素質。
第九條 指導、協調人民調解工作。組織人民調解員培訓,指導各級調委會排查、調解社會矛盾糾紛。參與“大調解”工作,負責矛盾糾紛調解庭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承擔轄區內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對象的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第十一條 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引導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積極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群眾。
第十二條 做好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維護困難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參與鄉鎮依法治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積極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為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完成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第三節 從業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服務人民,甘當公仆。處處把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於一切、重於一切的位置上,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和公仆意識,堅持為國建功、為民造福,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係、利為民所謀。
第十六條 熱愛司法行政工作,愛崗敬業,勤奮工作,刻苦鑽研,精益求精。對工作認真負責,公道正派,行為規範,勇於承擔責任,不計較個人名利得失,甘於奉獻,杜絕不作為行為。以強烈的事業心、高度的責任感和認真、務實的作風,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節 業務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鑽研業務,拓寬知識。要熟悉本職專業知識,力求學深學精。努力學習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業務知識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要提高業務素質,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第十八條 學法,懂法,用法,有較強的法律意識。
第十九條 深入實踐,提高工作水平。把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和質量。做到既有處理具體問題、具體工作的能力,又有綜合分析和承擔本職崗位全部工作的能力;既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又有較高的文字表達水平,能任本職工作。
第二十條 快速準確,講究實效。工作責任心強,本職業務熟練,辦事雷厲風行,認真細致,一絲不苟。辦事不敷衍,不拖拉,工作效率高。
第二十一條 公文處理,及時無誤。收進文件登記及時;發送文件迅速準確;傳閱文件分清主次;承辦文件確保質量;催辦文件適時無漏,管理文件井井有條。
第五節 執法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各項規章製度,依法辦事,嚴格執行工作標準、規程和崗位規範。
第二十三條 堅持原則,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不相互推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辦理有關事項。
第三章 行政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違反行為規範情節輕微,未造成社會負麵影響,由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批評教育、誡勉談話。
第二十五條 違反行為規範情節較重,造成一定社會負麵影響,由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並在全縣(市、區)司法行政係統內予以通報,取消司法所和司法所工作人員本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第二十六條 違反行為規範情節特別嚴重,涉嫌違法犯罪,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由UU快三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施行。